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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骚扰他人要担责吗?

短信骚扰他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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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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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该《解 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受理:(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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