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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怎样进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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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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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让和抵押的要件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方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而以其他方式如租赁、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设定抵押。
   权利人转让或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应满足: (1)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   (2)按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 (3)已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4)租赁土地使用权,非随其地上物不得发生转让、抵押。 (二)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 根据“认地不认人”原则。    是指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即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与出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但只能是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转让人对其转让的权利负担负有告知义务,受让人负有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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