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项目支出能否作为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基数?[展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于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其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属于本企业的技术开发费范围。因此,受托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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