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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能否作为开发期间费用加计扣除?

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能否作为开发期间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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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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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 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但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期间缴纳 的土地使用税,应纳人管理费进行核算,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因此此项费用不属于上述第(一)、(二)项的内容,所以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加计 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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