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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主要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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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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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 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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