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
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
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
展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受主客观各个 方面因素的影响,被征收人可能不同意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 这种情况下,就要有一个解决这种争议的途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
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 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全部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
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
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
展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受主客观各个 方面因素的影响,被征收人可能不同意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
这种情况下,就要有一个解决这种争议的途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
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 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
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 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 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 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
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