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该小区房屋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决。该
法规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曰
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
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
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即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
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
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
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
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