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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主张男方父亲与买 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由夫妻共同出资,以男方父亲名义购买房改房,男方父亲未经 夫妻同意,擅自将该房改房出售,夫妻可以主张男方父亲与买 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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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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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 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 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上述解释,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实际 上是一种福利房,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 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
  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 资购买的,出资人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 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因此,男方父亲为该房改房的合法产权人,其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夫妻主张男方父亲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 没有依据的,夫妻只能向男方父亲主张返还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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