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性质?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但是它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和非国家政权组织。村民委员会属于非国家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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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但是它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和非国家政权组织。村民委员会属于非国家政权组织。
国家政权组织是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实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其内部具有严格的组织关系。非国家政权组织是指国家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一般而言,非国家政权组织是以一定目的建立的自愿结合的组织,在社会生活的某方面或某领域发挥作用。
村民委员会就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因为国家政权机关以暴力为后盾,所以国家政权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可以强制其服从,而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只能靠说服、动员、教育、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2)国家政权机关自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村民委员会并没有自己的组织系统;(3)国家政权机关全面管理本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只管理本村群众自己的事情。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性质上也是非国家政权组织,但是和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居住区域划分建立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则不是按居住区域组织建立起来的,不具有区域性特点。
(2) 其他非政权组织的成员一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加人或退出该组织,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享受或放弃在该组织中的权利,决定履行或不履行对该组织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村民作为村庄的固定一员,理所当然地成为村民会议的一员,参与决定村庄中的各项自治事务,不能单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放弃还是履行。
对于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放弃,但是自身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