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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什么?

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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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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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
  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障碍的范围不必限定过严,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行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  如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权利人患重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
  同时,这些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虽然导致债权人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但由于还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言还是足够的。
  
    如果这类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应当中止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期间相加为两年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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