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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的违法行为?

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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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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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 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依 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管理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需注意哪些方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要遵循中央关于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是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发展形式,如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都是土地适度 规模经营的重要表现形式。发展哪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具体产业类型,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
  规 模过小,达不到规模经济水平;规模过大会超出农业经营者的承受能 力,导致边际效益递减。  因此,应该组织专业团队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同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坚持循序渐进推进土地流转。
  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依据我国人 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做到人地匹配,农业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相结 合,只有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前提下,农业劳动力能够顺利实现向二、三产业转移,才能够实现土地有效的流转。
    当 前,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老龄化趋势加强,为未来农业土 地规模化流转提供了有利条件,土地流转只有在遵循人口结构变化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有序流转。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本质特性和农业生产 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毫不动摇、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要的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因此,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必须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 行。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要充分尊重农民流转意愿,不能够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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