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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有哪些原则呢?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有哪些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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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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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患方不需要证明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只需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8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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