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发现这些规律并自觉遵循,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捷径。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链条长、环节多、要素复杂、专业性强,全面撒网式事无巨细地监管显然无法做到,哪里出问题管哪里的救火式监管治标不治本,百姓不答应,而运动式、人海战等,也不是可持续、有成效的食品安全工作方式。 正确的工作方式还得向食品安全本身找答案:发现其中
的客观规律,在“关键点”上准确用力。
此次修法,总结我国多年的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参考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做法,理出了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几点基本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全部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发现这些规律并自觉遵循,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捷径。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链条长、环节多、要素复杂、专业性强,全面撒网式事无巨细地监管显然无法做到,哪里出问题管哪里的救火式监管治标不治本,百姓不答应,而运动式、人海战等,也不是可持续、有成效的食品安全工作方式。
正确的工作方式还得向食品安全本身找答案:发现其中
的客观规律,在“关键点”上准确用力。
此次修法,总结我国多年的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参考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做法,理出了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几点基本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预防为主,是指把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前面,特别是发挥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作用,提前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切实消除,防患于未然。风险管理,是指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事项、主体、地域,作为监管重点,科学分配管理资源,将主要力量用于监管风险较高的食品安全领域,有的放矢,提高监管效益。
全程控制,是指法律规范、监管工作要覆盖从食品生产到销售到餐饮消费的全部环节和食品从原材料到终产品的全部过程,注重过程管理,杜绝管理空白。社会共治,是指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从部门监管、企业自律、行业督促、社会监督等各个角度保障食品安全,形成合力,促进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
又如何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食品从原料的种植养殖到产品的生产、流通直至消费,环节多、涉及的风险因素多。要保证这些环节都在安全的状态之下进行,避免污染并同时消除天然和人为造成的不安全因素,需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所有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和尽职尽责才能够实现。
食品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也不是政府部门监管出来的,这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个共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社会各界基本上也没有异议。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给出了
简明扼要的回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安全负责,内容十分丰富,体现在分章的多个条文中,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实践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有懂得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抓好自身管理,把好食品安全关,才能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实践中总有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个别食品行业还长期存在掺杂使假、滥用添加物的“潜规则”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004年发生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和2008年发生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是两个极端的例子。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充分表明,还有一定数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况,一部分食品生产者唯利是图,缺乏最基本的自律和道德要求,毫无诚信可言。
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大力推进食品行业的诚信建设,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地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把保证食品安全当作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作参与市场竞争的根本前提和最佳手段,真正实现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其首要的义务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围绕这一首要义务,食品安全法作了详细规定,既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设定了法定义务,还规定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建立健
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食品出厂检验和检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接受监督等。
除了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承担着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相比之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更具有形式意义,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完成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项内容。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记录进货査验情况,那么,食品经营企业就应当建立查验记录。而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则更具主观注意义务的属性,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责任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安全的,一旦发现食品不安全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履行义务的方式,则不做硬性规定,以此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挥最大才能、尽最大努力来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
在我们的监管实践中,往往倾向于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加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形式义务,如记录、查证等等。
但是,这种过于关注形式义务的做法容易淡化履行实质义务的自觉性与主观能动性,会给生产经营者一种错觉,只要把各项越来越细的要求落实好了,食品安全就有可靠保证了,从而放松了自我挖潜、风险防控意识。这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当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
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主动地为自己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操心”。生产经营者比监管部门更着急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食品安全工作才会不断向好、良性循环。
最后,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承担着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增强守法意识,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基本的道德底线和企业发展的第一要务,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
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强化诚信意识;在向公众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同时,发现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主动向政府或
者媒体举报,努力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心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的,作了哪些调整?
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在国务院层面规定了分段监督管理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原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同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工作。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关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各部门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形势总体稳定趋好。但实践中也存在职责交叉和监督管理缺位现象,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
为了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督管理,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监督管理体系,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进一步调整完善。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将原来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督管理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调整为统一监督管理体制。
本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即按照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国务院层面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另外,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同时,其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工作。卫生计生委继续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同时,为了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的衔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人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仍由农业部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承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仍然保留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其具体职责。尽管实行了统一监督管理体制,但食品安全工作涉及众多部门,仍然有必要保留这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实现食品安全全程有效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包括: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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