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委托代征单位该如何注销?
事项名称:委托代征单位注销业务指南
事项编码:FZDS-SWDJ-009
事项类别:涉税服务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福建省地方税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8〕98号)
办事程序:
审批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委托代征单位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
委托代征单位应提供资料:
1。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2。《代征员证》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者不需提供)
4。《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及未使用的票证(领取地税税收票证的委托代征单位提供)
5。
《终止委托代征税款通知书》(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代征的情况下提供)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决定(不含委托代征单位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时间)。
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委托代征单位涉嫌偷、逃、抗税等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办理机构(科室):各县(市、区)地税局税务分局(所)
办理地址:各县(市、区)地税局税务分局(所)
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12366-2
投诉电话:833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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