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执法行为的思考有哪些?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国家赋予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对企业是否继续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进行年度审查的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因为他是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再确认,起着防止和纠正企业经营资格的缺位和越位,保证进入市场主体规范运行的特殊作用,国家也由此给了监管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置权―――吊销营业执照。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总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因种种因素未能按时参加年检,他们中有的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已歇业,但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有的是因司法行为未了结而造成不能年检;也有少数出于不良企图,恶意逃避年检监管;监管实践表明,最大量的还是因企业的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错过了年检截至时间...全部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国家赋予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对企业是否继续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进行年度审查的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因为他是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再确认,起着防止和纠正企业经营资格的缺位和越位,保证进入市场主体规范运行的特殊作用,国家也由此给了监管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置权―――吊销营业执照。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总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因种种因素未能按时参加年检,他们中有的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已歇业,但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有的是因司法行为未了结而造成不能年检;也有少数出于不良企图,恶意逃避年检监管;监管实践表明,最大量的还是因企业的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错过了年检截至时间造成的。
对这些成因分析可以得得出,对逾期未年检企业采取”一笔勾销式”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虽然简单了撇,但显然有明显的合理不合法的成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行政纲要》中“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因的存在,对登记机关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了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如何把握好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度来处理好吊销未年检企业执照的问题呢?笔者谈几点粗略的想法。
一、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行为的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出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未年检企业有以下特征:
1、对象必须是已经登记机关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
2、被处理对象未得到登记机关许可的前提下未履行或不履行法定的年检义务。
3、处理对象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段限制,即每年度的1月1日至4月30日。
4、被处理对象未年检行为还必须是经登记机关限期年检的崔办公告后,仍未再规定的30日时限内申报年检为。
根据这些特征,可以把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行为的含义界定为: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是指登记注册机关对因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起止日期内办理年检的企业,经公告催办后,仍未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补办年检手续,登记注册机关依法终止其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缴销营业凭证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行为办案程序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行为表述的比较简单,没有具体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表述为: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表述为: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表述为: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截止日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首先确认企业未依法参与年检是一种违法行为前提下,应视情节处以不同的处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实践中,对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一般都较为简单,集中表现在以一张未年检企业崔办公告为证据,一份处罚决定书吊销几个、几十,甚至上百个未年检企业的情况。
这种方法虽然简洁高效,节省行政成本。但也确有不少值得推敲的地方。如一份决定书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是否合理合法;仅靠一张公告为凭,证据是否完整、准确、有效;假如企业是因不可抗力或只是因具体办事人的失误,就把一个活生生、好端端的企业推向了死亡,这是否又有违立法宗旨等等。
因此,确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拟对逾期未年检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有以下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初审。年检机构在一个年度年检工作结束后,对未在法定的年检起止日期内申报年检的企业,应依法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企业限期补办年检。
经告知后,仍未按期申报年检的,应当拟定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及理由,报负责人审定。
(二)立案。登记注册机构应召开负责人会议对经初审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专题审议,确定拟立案调查的企业名单、指定办案负责人及责任人,按一企一案,报领导签批立案。
(三)调查。办案负责人应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证据材料应当包括:1、年检机构出具的未年检证明;2、相关调查证明材料(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情况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照片、企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3、当年度年检通告;4、限期补办年检公告;5、其它证明资料或材料。
(四)核审。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报本级法规机构核审。法规机构核审时,视不同情况责成办案机构重新补正,或报登记注册机关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案审委员会审定。
(五)审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最好能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审定时,案件承办人应将案件的立案理由、调查情况、处罚依据、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等内容向案审委员会进行报告;法规机构应就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等提出意见;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六)签批。登记注册机关分管领导依据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签署意见。相关职能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好听证、具体实施处罚等各项工作。
三、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照合理行政与合法行政的原则,在案件的调查阶段的实地取证过程中,对发现企业因故意或过失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并自愿补办年检手续的,应报请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同意,依法给予处理后,让其主动补办年检手续;对经教育拒不主动补办年检手续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应继续履行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调查中发现企业在进行注销(破产)清理或进行相关司法活动的,可责令企业说明情况,提供能证明正在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提出延期年检申请,报经登记注册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在营业执照显著位置注明“未年检”字样后,待清理工作及相关司法活动结束后,再依法予以处理。
2、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字样。这一点至关重要,一方面表明企业经营资格的尚失,另一方面告知企业,行政处罚对经营资格的剥夺并不意味着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的消失,企业还应该承担企业清理、注销等方面的义务。
只有在办理注销手续后,企业的主体资格才得以消亡。
3、对因企业下落不明且无主管部门造成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列于案卷材料。
4、登记注册机关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后,应将处罚决定抄告卫生、质监、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以便他们履行相应的职责。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