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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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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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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机构指的是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协助单位有关负责人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组织单位内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此外,还担负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机构是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障,各个单位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进行设置。目前,我国生产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及单位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的。
  《安全生产法》对设置单位安全机构的主要规定为:(1)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品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品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品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由于这些单位规模较小,这样做既能节省人力及成本,又能提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但是特别要强调的是:“生产单位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安监管人字[2002 ] 123号文件《关于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对上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并对三类人员的培训主要内容和培训时间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1) 对单位丰要负责人的培训要求1) 基本要求① 危险品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②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③ 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 培训主要内容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②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③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④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⑤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 对培训时间的要求① 危险品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②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③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2)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1) 基本要求① 危险品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②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③ 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 培训主要内容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②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③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④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⑤ 事故现场勘察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⑥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⑦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⑧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 对培训时间的要求① 危险品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②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①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②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③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 对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单位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养,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为此,“123号文件”对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也作了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①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③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④ 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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