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从期限上分可分为有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从方式上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我国《
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叫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限或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未得清偿,债权人须立即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起诉或提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