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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有什么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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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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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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