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有哪些特殊规定
基本农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全部
基本农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严于一般耕地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一,数量与质量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fi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征地审批的程序限制。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禁止土地闲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
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
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四,对违法用地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实施下列行为:(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
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
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行为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fi,非法占
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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