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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清偿的次序原则是什么?

抵押权清偿的次序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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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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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 各个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担保法第54条有关这 一问题的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替代。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 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按照下列原则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关于抵押权生效的原 则,物权法分别不动产和动产的抵押作了不同规定。按 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的原则,既适用于以 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 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 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都按照登记的先 后顺序清偿。
    确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以登记部门登记 材料中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作第一顺序抵押登记的被 担保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处 于第二顺序的,只能就剩余部分受偿,以此类推。
  如果 抵押权登记时间相同,按照各担保债权的比例清偿,所 占比例大的多受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这一原则 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动产 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必要求必须办理。
   动产抵押无论是否办理登记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第 三人;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清偿次序上,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原 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物权法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 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 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 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未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 立先后,其相互间都不得对抗,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 权的比例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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