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2
如何领养四川孤儿?我是湖北黄石市的,想
收养孤儿灾后依法进行
针对热心人士收养地震孤儿的热情,日前,国家民政部答复称,灾区各项抢险救灾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是当前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也已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
民政部表示,将全力支持受灾省市民政部门妥善照顾好孤儿的生活,确保他们在震后能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儿童的安置和生活情况。同时,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卢国伟据相关报道整...全部
收养孤儿灾后依法进行
针对热心人士收养地震孤儿的热情,日前,国家民政部答复称,灾区各项抢险救灾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是当前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也已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
民政部表示,将全力支持受灾省市民政部门妥善照顾好孤儿的生活,确保他们在震后能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儿童的安置和生活情况。同时,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卢国伟据相关报道整理)
观点一:国家鼓励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卢国伟(特邀主持人):汶川地震产生了一些不幸的地震孤儿,而在祖国各地,有很多人在关心着这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并有意收养这些不幸的孤儿,准备为他们重建一个温暖的家。
那么,收养这些孤儿需要哪些条件呢?
项林(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后,许多群众在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的同时,表示要收养地震孤儿,给这些遭受不幸的儿童以家的温暖,这种热情非常值得肯定。
但收养儿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法进行。
首先,被收养的儿童必须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此条规定,对地震孤儿,首先要由民政部门确认他们的身份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之一,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孤儿才能被收养。同时,《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收养人有严格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除此之外,该法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再次,收养有严格的程序。《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最后,特殊情况下收养条件放宽。
《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是鼓励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的,明确规定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也就是说,已有子女的夫妇也可收养孤儿。
此外,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因此,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爱心人士,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进行对照,如果符合条件,可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向孤儿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写明想收养什么样的孩子,本人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经济收入、婚姻状况、健康情况等,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预登记,等交通恢复、救援工作结束后再进行综合评估,签订收养协议。
观点二:外国人收养孤儿条件严格
卢国伟:除了国内爱心人士提出要收养地震孤儿外,许多外国人士也表达出收养地震孤儿的意愿。那么,对外国人收养地震孤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程相鹏(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
涉外送养属于一种发生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种族之间、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跨国收养行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跨国收养应当是确认儿童不能安置于国内寄养、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的一种替代办法。”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因此,涉外送养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孤儿、弃婴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指导思想是“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量涉外送养”。
目前,涉外送养已经成为安置、养育孤儿和弃婴的方式之一。同时,涉外送养工作的开展也为减轻国内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增进与收养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涉外送养毕竟与国内收养有很大的区别,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对此,《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外国人收养地震孤儿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求:
1.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外国人应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观点三:收养地震孤儿要理性
卢国伟:由此看来,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爱心人士,要想收养地震孤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对此,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江毅轩(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
收养地震孤儿,也是抗震救灾的一种具体行动,应该肯定和鼓励。但收养也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理性、慎重对待。《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26条还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这次大家要收养的儿童是身心受伤的地震孤儿,他们不光要吃饱穿暖,深受创伤的心灵需要医治,有些还是残疾儿童,更需要收养人持续的爱与付出,同时收养人还需要具有一定解决地震孤儿心灵创伤的技巧,光有一时的激情是不够的。
根据以往的经验,在不同的申请收养人都具备爱心、经济能力等前提下,为了孤儿的健康成长,民政部门会根据血缘关系(比如有的远亲愿意收养)、地缘优势(不同地区文化风俗有区别)等原则,就近安排孤儿到家庭中寄养。
加上本次地震中也产生了不少失去孩子的父母,如果这批父母愿意收养,民政部门也将首先满足他们的意愿。
因此,收养地震孤儿要有理性,应该合理表达爱心。其实,帮助孤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收养是一种途径,还有其他的途径,比如助养,每月或者每年对地震孤儿进行一对一的资助。
此外,还可以对地震孤儿进行家庭寄养,即经过规定的程序,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这种模式条件宽松,手续简便,也有利于孤儿的健康成长。
目前,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当中,收养孤儿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方能进行。
因此,有收养孤儿想法的人们不妨利用这段时间,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冷静地做出理性的决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