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包括
何为“流动人口”?虽然各部门、各方面并未给出统一的定义,不过,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指那些“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人口,即“人户分离”的人口。判断是否“分离”涉及时间和空间(行政区划)。 空间的分离比较容易判别。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必刻意考虑在本乡(镇)内各村之间的流动,一般是判别流动是否跨乡、跨县、跨市、跨省,分别定义为“县内”、“市内”、“省内”和“省际”流动,在一些城市(如北京市),对于人口在市内几个区之间的流动并不刻意加以区别和统计,即城区范围内的“人户分离”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 时间的判别则比较麻烦。一是长短,即“人户分离”多长时间...全部
何为“流动人口”?虽然各部门、各方面并未给出统一的定义,不过,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指那些“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人口,即“人户分离”的人口。判断是否“分离”涉及时间和空间(行政区划)。
空间的分离比较容易判别。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必刻意考虑在本乡(镇)内各村之间的流动,一般是判别流动是否跨乡、跨县、跨市、跨省,分别定义为“县内”、“市内”、“省内”和“省际”流动,在一些城市(如北京市),对于人口在市内几个区之间的流动并不刻意加以区别和统计,即城区范围内的“人户分离”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
时间的判别则比较麻烦。一是长短,即“人户分离”多长时间就算是“流动人口”,各部门的规定不一样,短则三天(公安部门要求流动人口办理暂住户口的时限),长则半年,甚至一年;二是有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的时间与进入现居住地的时间不一致,即已经离开户籍地较长的时间,流动过几个地方,来到现居住地的时间比较短。
对于流动人口及其出生情况的统计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1990年3月发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内居住(包括暂住人口及无户口人员),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全部人口。
”具体规定为:
1.人的常住地和户籍在同一地的人口由所在行政区统计;
2.人的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分离半年以上的人(流动人口)由人所在行政区统计,分离不足半年的由户口所在行政区统计;
3.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人所在行政区统计;
4.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属的行政区统计。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有关部门首先把全体人口按人与户口是否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分为两类:如果“人户同在”,则“由所在行政区统计”,这里的“所在行政区”既是户籍地,也是现居住地;如果“人户分离”,则进一步区分分离的时间长度,分离超过半年的,确定为“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统计,而对分离不足半年的(没有明确地说是不是“流动人口”),仍然由户籍地统计。
至于“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的人则是指那些无户口、户籍地待定的人,或是那些已经嫁到“婆家”(有常住趋势)但户口仍在“娘家”的媳妇。对这些人,由户籍地统计显然不妥(“娘家”所在地已经不管了)或不能(因为没有户籍地)。
而新生婴儿由于尚未登记户口(也可以认为是“户口待定”),只能“随母统计”。
在上述规定中没有指明行政区的范围,即“人户分离”的区域界限,不过,这个《办法》规定统计对象首先和主要是针对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而统计报表是从乡级起报,于是,只要人和户口不在同一个乡,即可被认为是“分离”了。
这个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地给出“常住人口”的定义,但它的核心是“常住”,即把“人户同在”、“人户分离”不足半年、“有常住趋势”的人作为“常住人口”,分别在户籍地统计(“人户同在”、“人户分离”不足半年)和现居住地统计(“有常住趋势”)。
除“常住人口”以外的便是“流动人口”(人户分离超过半年),由现居住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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