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会计与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规定:
6301营业外收入
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
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捐赠利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
〔2003〕29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 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 何核算作出明确和...全部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规定:
6301营业外收入
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
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捐赠利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
〔2003〕29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 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 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新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
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 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 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 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
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6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
定收入额。
第2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项所称接受捐赠 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
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第58条第5项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
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1条规
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天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 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
性计入确认收人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 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
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 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确认收 入。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涉及
企业所得税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