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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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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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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 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 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 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也对不是属于法律受理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下 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 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 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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