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2019-02-15 18:10:05
一、应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于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如何区分的问题,个人认为,可基于行为原则,根据引发交通事故之行为,在行为性质、行为发生时间、行为发生地点以及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等具体因素上的不同,来进行区分。 题述案件,除非肇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否则其第一次撞...[展开]
一、应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于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如何区分的问题,个人认为,可基于行为原则,根据引发交通事故之行为,在行为性质、行为发生时间、行为发生地点以及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等具体因素上的不同,来进行区分。
题述案件,除非肇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否则其第一次撞人的行为应属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但是,肇事者未履行其积极救助人命的法定义务,而是逃离现场,其行为性质也由一般交通肇事变为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而在逃逸过程中又撞人,则是由后一个性质恶劣的肇事逃逸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
二、保险公司应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题述案件中,前后两次被撞之受害人,其人身伤害损失的近因均是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这两次交通肇事行为均属于交强险项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