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辖区设立的分公司是否分别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本意, 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国是"分灶吃饭" 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会影响地方政府经 济利益,并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法人课税制度与 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不兼容问题,在遵循税法所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的基 础上,要求分支机构根据其经营收入、工资总额以及资产总额等因素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并采取一定的财政调库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部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本意, 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国是"分灶吃饭" 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会影响地方政府经 济利益,并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法人课税制度与 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不兼容问题,在遵循税法所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的基 础上,要求分支机构根据其经营收入、工资总额以及资产总额等因素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并采取一定的财政调库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 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但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即便是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 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是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 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但对同一市(区、县)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 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因为同属一级财政,并且同属一个主管税务 机关,所以,对同一辖区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由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并且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 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配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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