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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上应该由谁签字?

旅游合同上应该由谁签字、盖什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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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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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行社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签署书面合同。无论是和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还是和客人签署旅游合同,旅行社都应注意合同的签署问题,也即在旅游合同上,应当由谁来签字、应当盖什么章,合同才会有效,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此处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从字面上看,签字和盖章为“或”的关系,也即只要签字和盖章有其一,该合同就成立。
   但是,从法律的本意上讲,这里规定的“签字或盖章”应理解为,由自然人签署合同的,签字后该合同即成立;而由单位签署合同的,则应以盖章后成立。 关于个人签署合同的规定是:自然人签署合同,理所当然地应当由本人签字。
    如其本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其代理人签署;如是多人的,则由其代表人签署。 关于单位签署合同,通常有两项内容:。 一是个人代表单位签署合同。
  如果是法人单位的,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单位为非法人单位(如分公司、合伙企业等),则应由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负责人或合伙事务管理人签字。  上述人员由于其被明确记载在营业执照上,成为法定的单位代表人,不再需要单位的其他授权文件(当然,如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限有所限制的,则属于公司治理问题)。
  如其超越权限签署合同,则依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处理,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如果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署合同,则需要单位的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一般应载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对某项工作承担主管责任的负责人)。 二是关于加盖印章签署合同:如果加盖公章,则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因为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后,首先需要刻制的就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这两个印章通常也需要在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因此,这两个印章最具公信力。 有时,在签署合同时,有一部分单位习惯于加盖部门印章,如加盖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采购部等的印章。
  以部门章签署合同,在理论上,该合同仍然成立生效。  但是,如为担保等特殊合同内容的,应依照《担保法》等法律规定,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部门章容易取得和冒用,所以,以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有一定风险。
  我们建议,旅行社在签署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本方也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最后,关于合同是否必须同时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通常,以单位名义签署合同时,只需要签字或盖章就可以了,还是需要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这要看合同中如何约定。
  例如,有的合同在结尾处约定:“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则双方均应由具有法定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同时加盖公章,合同才正式生效。如果因工作疏忽遗漏了某一项,则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如合同规定“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则双方只需要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即可,并不需要两者同时具备。
  简言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可。 此外,这里通常还会涉及所谓表见代理问题。即如果代表单位签署合同的只是某业务负责人、合同联系人,严格地讲,如果其提供不了授权文件,他是无权签署合同的。  除非其事后可以补全授权文件,或者具备“表见代理”的资格。
  也即《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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