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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4 22:56:42
生育生活津贴并非长久享受,其享受期限限制如下:(1) 妊 娠 七 个 月 (含七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2) 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3) 妊 娠 三 个 月 (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一个半月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4) 妊娠三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一...[展开]
生育生活津贴并非长久享受,其享受期限限制如下:(1) 妊 娠 七 个 月 (含七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2) 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3) 妊 娠 三 个 月 (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一个半月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4) 妊娠三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一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上 述 第 (1 ) 项、第 (2 ) 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女性,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 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 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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