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 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予以了限制。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全部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 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予以了限制。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
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
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 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 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
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 某些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 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
说明理由。
”
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格式条款无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