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怀孕如何办准
你这情况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应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但以现居住地为主。 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所以,你们应当向现居住地申办准生证。但须回户籍地乡(镇)、街道补办婚育证明。
附: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经营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以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全部
你这情况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应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但以现居住地为主。 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所以,你们应当向现居住地申办准生证。但须回户籍地乡(镇)、街道补办婚育证明。
附: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经营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以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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