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同事在去年5月16日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成头部重伤并失忆,住院一个多月,于7月2日出院,后因要定期检查和记忆恢复,直至9月19日(即受伤4个月后)才回公司上班,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故不被认定为工伤),自行车主也早已不知去向,先前公司也没有给她购买医疗保险,但其中的7万多医疗费都是公司交的,当时公司也没有和她签定任何说明是垫付的字纸。
但最近公司却突然要她还那笔钱。公司还拟定一协议书要她签名,协义书主要内容为:
1,那笔钱是公司垫付的。
2,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将她十年的年资1万多元偿还一部分。
3,她的医疗期工资共计4个月,将她这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4千多元偿还一部分。
4,减去1万多年资和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后,仍需偿还公司的金额为5万多元。
5,公司以后每月从她的工资中扣除她的工资的20%偿还欠款,直至还清。
请问大家:
1,这笔钱是否是垫付性质的?如果不是,是否可以不还?注:公司当时未声明是垫付的。
2,出院和她回公司上班都已超过一年,从法律上说,是否表明公司已无权追讨此笔钱?法律上有无此方面的时限规定?
3,公司没有为她买医疗保险,公司要否负此责任?
——最好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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