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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征求意见——是否要还那笔钱?

  我一同事在去年5月16日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成头部重伤并失忆,住院一个多月,于7月2日出院,后因要定期检查和记忆恢复,直至9月19日(即受伤4个月后)才回公司上班,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故不被认定为工伤),自行车主也早已不知去向,先前公司也没有给她购买医疗保险,但其中的7万多医疗费都是公司交的,当时公司也没有和她签定任何说明是垫付的字纸。
  但最近公司却突然要她还那笔钱。公司还拟定一协议书要她签名,协义书主要内容为: 1,那笔钱是公司垫付的。 2,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将她十年的年资1万多元偿还一部分。 3,她的医疗期工资共计4个月,将她这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4千多元偿还一部分。 4,减去1万多年资和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后,仍需偿还公司的金额为5万多元。
   5,公司以后每月从她的工资中扣除她的工资的20%偿还欠款,直至还清。 请问大家: 1,这笔钱是否是垫付性质的?如果不是,是否可以不还?注:公司当时未声明是垫付的。 2,出院和她回公司上班都已超过一年,从法律上说,是否表明公司已无权追讨此笔钱?法律上有无此方面的时限规定? 3,公司没有为她买医疗保险,公司要否负此责任? ——最好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
   。

全部回答

200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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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成头部重伤并失忆,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因为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故不被认定为工伤,自行车主不知去向,公司没有给她上医疗保险,但其中的7万多医疗费都是公司交的。
   在这个事件中,公司的唯一责任是没有给她购买医疗保险,因此,本来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就应当由公司承担了。  可向当地的医疗保险部门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的报销比例,用这个比例乘以所花的医疗费用,得到的数额就是公司应当承担的了。
  剩余部分则只能是个人承担了,可用他的工资收入抵销,数额若是不足,可以分期偿还,但每月必须为她留下生活费。 因为她已经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公司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要按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1,这笔钱是否是垫付性质的?如果不是,是否可以不还?注:公司当时未声明是垫付的。 :应属于垫付,因为不是工伤,公司没有全额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出院和她回公司上班都已超过一年,从法律上说,是否表明公司已无权追讨此笔钱?法律上有无此方面的时限规定? :此为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公司现在就已经提出来了,没有超过时效。 3,公司没有为她买医疗保险,公司要否负此责任? :这事前边说过了,公司的责任是没有给她购买医疗保险,因此,本来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那部分医疗费就应当由公司承担。
   以上回答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可在网上查到,也可以在书店买到单行本,2-3元1本。   有个建议,不要和公司打官司,没啥便宜可占的,反而又添上一些诉讼费代理费之类,这是雪上加霜。
  最好是与公司主要负责人私下沟通一下,让他们在医疗保险应承担的数额之上多承担一些,个人应还的部分尽量缓交。 应该说公司是不会主动与你们打官司的,因为他们没上医疗保险有过错,有关主管部门如知道了可能会因此处罚他们的,但你们若是跟他们来硬的,逼急了,公司有反诉让你们立即偿还的权利。
     三思而后行。 请多保重。 。

2006-09-30

42 0
当时应当申报工伤,下班途中受作不管不什么车所撞,都应当算工伤,但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本人也没有在期限内申报,恐怕认定工伤会有问题。如果不是工伤,单位又没有购买医疗保险,这笔钱保险公司也不能支付。但是,在申报工伤和购买医疗保险中,单位都有不作为的过错,那么本着公平原则,单位应当承担这笔费用。至于你说事情已经过了一年,公司就无权追讨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006-09-25

39 0
  1,上下班途中受伤有没有争议,也就是说是上下班时间的必经之路,并有两个以上的人证实,如果没有争议上下班途中算是工伤。公司又没有给他买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公司强行扣钱,你可以起诉公司 2,当时被自行车撞到后,骑车人直接跑了还是经过交警处理过后跑了,如果是交警或警察有介入现在找不到人了,可以起诉警察。
   从你讲的情况看,协商已解决不了问题了,到法院将以上两个部门一起起诉,法院会给你一个说法的。

2006-09-24

41 0
    你朋友应该归还公司为他垫付的合理、合法的医疗费!你们不能逃避这种正当的债务!你们为什么不想一想如果当时公司不垫医疗费是完全可以的,对不该负的责任,公司当时连一张欠条都没有要你们写就垫付了医疗费。
  如果公司当时不为你垫付的话,后果可想而知。而现在你们还想逃避,想把责任全部推给公司。  做人不能这样,你不去找撞你的人,反而来找帮你的公司,你认为这样做行吗!????? 关于诉讼时效,你们应为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
   公司没有为他购买医保,确为公司违法,在此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你朋友因没有医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强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双方协商同意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从工资扣应每月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朋友的工资。 一位法律工作者 。

2006-09-24

25 0
这是一笔不小的纠纷,建议楼主多搜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先咨询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后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顺利!

2006-09-24

39 0
    1,这笔钱是否是垫付性质的?如果不是,是否可以不还?注:公司当时未声明是垫付的。 因为是上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没认定得起工伤,所以单位是不承担医疗、伤残赔偿责任的。
  所以这笔钱是属于单位垫付。 2,出院和她回公司上班都已超过一年,从法律上说,是否表明公司已无权追讨此笔钱?法律上有无此方面的时限规定? 和工伤认定期间不同,工伤认定的时效只有1年,但其他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的有效期为两年,而且个别情况特殊的案件,经由上级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批示后还可适当延期。
    所以过了一年,单位也有权追讨的。 3,公司没有为她买医疗保险,公司要否负此责任? 单从社会保险这方面来说,单位需要补交。但因未缴医疗保险费产生的费用问题,这就比较麻烦了~~~个人认为,这部分最好是能和单位协商解决。
   还有,公司以后每月从她的工资中扣除她的工资的20%偿还欠款,直至还清。   如果以后还在该单位上班,规定每月扣20%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单位有权对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其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金额不能超过一定限额(具体由当地政府规定),但职工向单位借的钱,不能以扣工资的形式归还,但如果单位规定的是每月归还多数就没关系了。
  虽然只是语言上的措辞,不过你可以利用下~~ 如果单位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病解除合同,其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最高12个月的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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