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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高手,

  我在一个企业上班,1999年在上班期间摔了一跤,导致半身瘫痪,至今一直在治疗。2002年因家庭困难,无法再负担医疗费用,就请求单位解决,单位在和我爸签订了一份关于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我当时并不知道)后才给解决了医疗费用,从那以后再没给过我一分钱。现在,我的身体久治不愈,无法正常生活,且无生活来源,所以请求单位解决,可单位坚决不解决。
  我现在到底该怎么办,请求工伤鉴定已过了期限,没有工伤鉴定,法院又不予受理,请你给我指条明路吧 这是我一个朋友的事,我希望能帮帮他,分无所谓,但是希望是专门学法律的人来解答,网上找的就别来了,也不要拿一个伤残人士的心来得那微弱的分数,不值得,只需要专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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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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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这个问题确实有相当难度,首先,你受伤早在1999年,尽管是在上班期间摔的跤,导致半身瘫痪,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错失了维护合法权益的绝佳时机。
  其次,2002年因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与单位签订的那份“关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使单位解脱了应对你承担的义务,也使问题的解决蒙上了很多阴影。   你爸爸代你与单位签订的那份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你爸爸的做法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
  但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才给予报销医疗费用,显然是强人所难,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你爸与单位签订的这份协议,完全符合上述三款规定。
  因此,应设法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该协议。 然而要想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时效问题,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规定,你是无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但既然你认为你爸爸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你并不知情,可以考虑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无效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再依次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这是最理想的结果。但能否可行,建议到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投诉或信访,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请求司法援助,以期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 祝你好运!。
  

2007-10-16

46 0
现在关键是时效问题了。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工伤鉴定其实没有时效,只要已经认定为工伤了,病情稳定后都可以鉴定级别(但是有一点限制是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 如果超过申报工伤认定时效,可以采取到法院,要求意外伤害赔偿,但申诉意外伤害赔偿的时效也只有2年。 工伤并不是职工说是就是,单位说不是就不是的,而是要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证据和政策来认定的。

2007-10-16

45 0
    1999年在上班期间摔了一跤,导致半身瘫痪,当时应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一年。 由于你的工伤在2002年的当时就已经超过时效,给解决了医疗费用就已经不错了,若是不给你也没有办法找到法律的支持了。
   单位在与你爸爸的协议你当时不知道,这一是由于他是你的爸爸这一特殊的亲情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有权认为他是你的代理人,如果说是没经你同意,只能追究你爸爸的责任;二是这属于民事侵权案,诉讼时效为二年,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了。
     由于以上原因,你这事已经没办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了。要再从这条路上徘徊了,再下去只是劳心伤财,不会有什么结果。遗憾。爱莫能助。仅建议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济。

2007-10-16

49 0
  小弟不是专家,但学过四年法学,希望可以对您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协议是具有相对性的,所以该协议对您的朋友没有效力。
  相反,他还是一个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 二,法院不受理显然是不对的,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要待受理后方可进行,你想,如果一切的事实在受理前就弄明白了,那要开庭做什么,直接判决得了 所以:再告,找个律师,不行找它的上级法院 网吧的键盘很难打字,就说到这,我快到法院面试了,希望将来可以做一名好法官。

2007-10-16

32 0
此合同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你可以向法诉讼!

2007-10-16

48 0
经本人自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要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是法律规定。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你所说的“当时单位解决了医疗费用”有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到底这笔费用是什么费用,如果是我所说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单位现在就可以不予理睬你提出的要求,但如果不是,你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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