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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孕妇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我是一名怀孕四个月的孕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由于重型卡车占道行驶,使我摔下一米深的石堆中,庆幸胎儿没事,人也没有重伤。但后来我叔叔要求车主带我去医院未果和车主发生口角,车主的妹夫不分清红就打了我叔叔,车主见我叔叔回手,又召唤同行的七\八名司机围殴,我见我叔叔全身是血,上前劝架却被他们拳打脚拳打脚踢。
  
  后来民警来后把我和叔叔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叔叔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头也被缝了几针。我也只是身上被踢得多处余青,胎儿也无事。一个星期我们出院后,经调解车主只赔偿1000多元,而我们的医药费就花1500元。我想问问了解法律的人,为什么我们被打了却还要自己负医药费?车主和打架的司机当负哪些责任? 。

全部回答

2006-04-06

0 0
你好:1.你们的伤情需作法医鉴定。2.你可以不接受调解,走法律程序。3.车主和司机应负刑事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006-04-06

497 0
先去验伤,看看伤情如何.如果轻微伤,可以拘留打人者,如果轻伤以上,就应该刑事拘留.民事赔偿肯定是要赔的.建议你们委托律师介入帮助处理.只是在这儿问很难解决问题.祝你好运

2006-04-06

508 0
    根据《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的规定,本案中的打人者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这属于治安案件,是可以用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因为调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视为调解成立。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消:(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你认为(并且能够举证说明)调解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调解,并要求打人者承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006-04-06

511 0
    根据新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由于被害人鉴定没有达到轻伤,所以不受刑法管辖范围。再者,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及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应全部由本案的车主及司机承担,本人建议,应通过公安机关,这样事情处理会相对顺畅一些。
   。

2006-04-06

509 0
    哎呀~你跟本就不应该接受这个调解~这显失公平嘛~不过你现在找个律师还来得及,去咨询一下吧~看看走法院怎么样~记得一定要把当时的警方接警记录要保留好,包括调解书,医院的所有单据(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单据)。
  另外:如果是交通事故,车主要负责任,因为按照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者若是被雇佣的司机,那么雇主就要负责,只要是参与打架的人都要负一定责任,当然本案中车主肯定是主责。  还有: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与行人)一律由司机先行垫付医药费,你说的后来调解和你所花费用好像有点问题,是不是交警判定你们夫了次责啊?最后接警的是巡警还是交警啊?对于殴打孕妇,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如果走上刑事诉讼程序的话,这一行径肯定会被法官酌情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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