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2014-08-19 16:43:26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展开]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 正常 生育保险宣传
[2]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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