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的公务员问下各位朋友靠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对此,国外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本国国籍,是否享有公民权,良好的道德品质,相应的文化水平,年龄要求,身体素质等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一项要求公务员的报考者必须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必须具有本国国籍。 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个法律术语,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没...全部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对此,国外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本国国籍,是否享有公民权,良好的道德品质,相应的文化水平,年龄要求,身体素质等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一项要求公务员的报考者必须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必须具有本国国籍。
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个法律术语,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的公民不能报考公务员。因此,因违法犯罪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人、因患精神病等疾病而无法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非我国的公民,例如外国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无国籍人,不能报考我国公务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这一项规定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政治立场。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
我国的政治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报考公务员的人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是我国社会制度。
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公民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应当注意,要把反对党的领导的人与批评、抨击党的某些组织及其领导人的错误言行的人严格区分开来;把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与批评、抨击现行体制中的某些弊端的人严格区分开来。
在这方面,我们已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应当防止有人因报考人对党组织和党的干部提过意见,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进行过批评,就给报考人扣上政治上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帽子、剥夺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和权利。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这一项列举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法纪观念和道德品质。国家公务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言行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
因此,报考公务员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考察报考人的品行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必要时还应由报考人原来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提供必要的考察材料。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这一项规定照顾到两方面因素:一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报考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是考虑到我国地域间的文化差异,授权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保市(地)级以下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所需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考虑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担负着宏观管理职能,不仅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基层工作经验。这里所说的基层,一般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部门。
但按国家有关规定,某些专业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和考古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这一项要求的是报考者的身体善和年龄限制。
其中,年龄限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人的健康状况,需要由医院开具体检验证明。报考人的实际年龄,出示户口登记薄加以证明。这都是正式考试前必须履行的手续。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这一项所规定的情况是指,在上述所列六项基本条件外,还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规定一些特殊资格条件。如某些经济监督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应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某公安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的身高要达到一定高度等等。
这些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才能有效。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正在接受审查或受过处分未解除的
4、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的。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内容主要侧重于报考者的基本政治素质,这当然与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的具体身份和工作特征相联系。在其它方面,有关机关在遵守基本规定的条件下,必要时也采取较灵活的方式,以便选出更加适合所需填补职位要求的合格的公务员。
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精神,经省委同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06年面向全省为市(州)和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考公务员257名、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考公务员18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原则
招考工作贯彻《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和地域界限,采取笔试、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录用名额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257名;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187名。
三、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招考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的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在职人员及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按照“两高”犤2002犦2号文件规定,对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法院、检察院,可放宽到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3。身体健康;
4。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1年6月1日以后出生);
5。具备与报考职位相匹配的有关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报名
1。报名时间:2006年7月8日至7月10日。
2。报名地点:设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具体地点见该市的招考简章)。
3。报名要求:(1)采取现场统一报名的形式,由“市、州(法院、检察院系统)招考办公室”具体负责资格审查。
(2)报考人员不受户籍地域的限制。每个报考人员只能报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
(3)2006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所在院校学生处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报名;往届毕业生已经就业的,须持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名;往届毕业生未就业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择业通知书或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报名。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就业的,须持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就业的,须持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报名。
每个报考人员报名时交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5张,报名费150元,由市(州)招考办向报考者出具财政物价部门认可的统一票据。
(4)各市(州)招考办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人员名册上报省招考办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安排笔试。
五、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名人员可免于《法律基础知识》笔试(自愿参加也可)。
各科均实行百分制。
2。笔试地点:每个市(州)各设一个考区,具体地点以各市(州)招考办通知为准。
3。笔试时间:2006年8月12日上午:8:30—10:00《公共基础知识》
10:00—11:3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下午:2:30—5:00《申论》2006年8月13日上午:8:30—10:30《法律基础知识》4。
领取准考证时间:2006年8月1日至8月3日,由本人凭报名费收据在各市(州)招考办领取准考证。
5。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笔试。
六、面试
1。
面试人员依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拟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由市(州)招考办发放面试通知书。
2。面试工作按市(州)分考区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笔试后由市(州)招考办另行通知。
3。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
4。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七、计分方法
1。报考人员最终考试成绩按照7:3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
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70% +面试成绩×30%(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不参加《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的,笔试科目数为3;参加《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的,笔试科目数为4)。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中予以加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中青联发(2003 )26号文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满一年的,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加5分;
(2)报考民族自治县和自治州所辖县法院、检察院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团省委证明、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体检、考核
1。根据最终成绩,依职位按拟录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市(州)招考办分别组织体检。
体检工作须在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发犤2005犦7号)的规定执行。
2。体检结束后,由各市(州)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报考本院及所辖县院的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同时写出考核评语。
对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由各市(州)招考办上报省招考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九、公示、录用
各市(州)招考办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三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市(州)招考办负责核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由市(州)招考办负责组织考生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一式4份,并写出录用报告,连同拟录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含学籍档案,毕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
1)各级招考部门中从事计算机、法律、财会、税务、药学、外语等专业性较强工作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知识》三科。 R7( 4mR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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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考录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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