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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实缴的出资额才对?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感觉不合理,应该是实缴的出资额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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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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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是以全部财产来承担对外债务的;称之为: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
  
  由于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出资人没有将及时认缴的资金到位,造成债务的承担不均匀。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实际出资额在法律认定上很难把握。因此,立法者从便于保护债权人以及方便确认债务份额,以认缴的出资额来确定债务份额是切实、必要的。

2014-02-01

656 0
以认缴的为限,即使没有实缴,只要认缴,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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