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出租并享受一定比例的分红,如果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有债务,并且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该怎样承担义务。不用背法律条文,讲具体点,实际怎样操作?
有限合伙的本意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即只要该投资人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将来即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责任,也不能追究该投资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该投资人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在约定的年限内,该房屋的使用权归合伙企业拥有,在发生合伙企业对外负债,且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的时候,其债权人有权在剩余的年限内行使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以抵偿债务。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刚学民法,可能回答不太好,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不管他是不是有限的,只要他是合伙,不管有限无限,因为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是两码事,合伙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主可以找任何一个合伙人追偿,不足至下一个合伙人,直至还清。
多还的合伙人可以找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