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你好,医疗保险的意义不止是这些的,主要体现在看病尤其是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是由保险基金支付的,以下部分可以用个人帐号支付。
1。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也可以用于门诊,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看病,是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不是在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看病。
2。至于如何看病的程序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住院...全部
你好,医疗保险的意义不止是这些的,主要体现在看病尤其是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是由保险基金支付的,以下部分可以用个人帐号支付。
1。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也可以用于门诊,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看病,是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不是在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看病。
2。至于如何看病的程序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1)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疗机构只能向其收取以下费用:起付标准费,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床位费,个人应当负担比例部分的费用,自费使用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费用.以上费用可以使用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结算.
(2)住院床位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3)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在原起付线规定的基础上降低15%。
执行;
(4)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应当将所有费用清单打印一式三份,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参保人员各一份.
(5)急诊,在外地安家人员看病也有具体规定.
附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
(二)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三)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
(四)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降低15%。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性住院。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经批准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高类别医院的起付标准。
一次性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0%。
特殊疾病门诊检查、治疗根据病种不同,由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检查、治疗列入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的项目及支付比例。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退休人员为7%,其他人员为10%;
(二)50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退休人员为11%,其他人员为14%;
(三)1万元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退休人员为13%,其他人员为16%。
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负比例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个百分点。
第四十条 特殊疾病需要转往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即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项目》中部分支付费用的检查、治疗和使用符合《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应当征得本人或者亲属同意,由个人按照下列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一)检查、治疗使用乙类药品的,根据药品种类个人自付20%一50%:
(二)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的,根据器官组织移植、安装情况个人自付30%一50%。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凭医疗保险卡、病历、转院审批表、诊断证明、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出院诊断、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一)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二)出差、探亲等人员在外地(不含境外)因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在入院期间内已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病种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三)常驻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或者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离开本市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四)转往异地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
本条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人员使用医疗保险统筹金的起付标准按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确定,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30%。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住院医疗统筹费以及滞纳金后,自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素所致伤病或者伤残治疗需要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
(二)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冒名顶替就医。
以上供参考,祝你健康快乐!。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