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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我于2006年1月5日订购了一辆工程车,交货时间为2006年2月6日,付款方法及期限:预付车款5000元,下余车款***由需方提车之日一次付清,需方中途解约或逾期拒提车辆,预付车款按定金处理,供方不予退还,所购车辆供方有权另行处理。 当时车生产出来以后由于资金问题一直和供方协商延期提车,供方也答应了。
  
  到四月份时,供方又催提车,资金还不到位,当时供方电话里说另有一客户也订购了同款的车,如果最近我们不提的话可以先让他们提走,我们需要提车时只需提前告诉他们,他们再给我们安排生产,可是一直到现在我们买车的资金由于生意做赔了,所以一直到不了位,估计车是买不成了。 鉴于以上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我能拿回那5000元钱吗?请各位大侠给予指点。

全部回答

2006-07-07

0 0
我认为还有一定希望,根据你所述情况你们双方后面实际已对提取车辆期限等条款进行了变更,对方也从行为上表示了认可。那么,约束原提车期限的定金条款也相应失去效力。从这个角度突破,有望要回这5000元。

2006-07-07

29 0
你们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据你所说,我个人认为你的5000元是不能收回了(因为你们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如你方解约或延期提车,所付车款按定金处理)。即使你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2006-07-07

11 0
5000元是预付车款,不是定金,可以退。但是你要根据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付给对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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