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离婚后再婚嫁到台湾,她现是台湾居民,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规定如下:
三)定居
1.大陆配偶取得在台居留证且已连续居留满二年,可申请定居,并于设立户籍后,即可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2.大陆地区人民之台湾地区配偶死亡,其须在台照顾未成年之婚生子女者,得申请定居,无配额限制。
地区人民的大陆配偶,若在民国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结婚,而且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可直接申请定居,没有配额的限制;如果是在民国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结婚的,大陆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自八十九年七月起每月定居数额为五人。 4.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满五年后,其直系血亲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自八十九年七月起每月定居数额为五人。
地...全部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规定如下:
三)定居
1.大陆配偶取得在台居留证且已连续居留满二年,可申请定居,并于设立户籍后,即可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2.大陆地区人民之台湾地区配偶死亡,其须在台照顾未成年之婚生子女者,得申请定居,无配额限制。
地区人民的大陆配偶,若在民国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结婚,而且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可直接申请定居,没有配额的限制;如果是在民国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结婚的,大陆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自八十九年七月起每月定居数额为五人。
4.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满五年后,其直系血亲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自八十九年七月起每月定居数额为五人。
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自八十九年七月起每月定居数额为五人。
6.大陆地区人民前婚姻所生子女,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台湾地区人民收养,且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以一人为限,自八十九年七月起每月定居数额为二人。(排到配额时仍须十二岁以下)
二、注意事项
(一)如果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许可
1、未经许可入境者。
2、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3、未办妥户籍登记前与原依亲物件离婚者。但与原依亲物件于十日内再婚或在台湾地区有已设籍未成年亲生子女且对该子女有监护权者,不在此限。
4、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其婚姻经撤销者。
5、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其婚姻无效,或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
6、所提供之文书系伪造、变造、无效或经撤销者。
7、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8、核配数额时逾规定年龄者。
9、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10、原申请定居或居留原因消失者。
11、其它不符申请条件者。
(二)如果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
1、申请文件有应补正情形,经通知补正,无数额限制者逾三个月,有数额限制者逾一年,而未补正者。
2、未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申请者。
3、核配数额时,依亲物件出境已逾二年,经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入境者。
4、在台湾地区居、停留期间,有行方不明纪录累计达二个月以上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或曾有犯罪纪录者。
6、现在中共行政、军事、党务或其它公务机构任职者。
7、未依规定缴纳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者。
8、未依规定更换保证人者。
9、其它不符申请程序者。
(三)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入境,逾期停留十日以内,其定居或居留申请案有数额限制者,依规定核配时间每次延后一年许可;逾十日者,不予许可,并须重新申请定居或居留之排配额。
三、大陆配偶申请来台或在台时,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大陆配偶来台探亲或探病之申请案件,境管局所需作业天数约六天,如系第一次申请,境管局系发给旅行证副本,大陆配偶自大陆地区来台时,须先到香港中华旅行社(地址:香港金锺道八九号力宝中心第一座四楼,电话:(八五二)二五二五八三一六)换领正本,才能搭飞机来台。
第二次以后申请来台,直接发给旅行证正本,免再赴香港中华旅行社换证。但大陆配偶持旅行证或入境证正本,且来台地址为金门、马祖者,得依「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规定,经金门、马祖服务站查验后,由大陆地区进入金门、马祖。
(二)大陆配偶来台探亲、探病、团聚应附回程机票。
(三)大陆配偶来台后,应留意境管局所发给「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旅行证」之有效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境管局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会因逾期停留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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