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最近抓电动车,有8万辆的没牌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辆,但是否给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当地地形特点、经济效益、非机动车拥有量、市场需求、环保、管理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对车子的各项指标也有限制,虽然电动自行车的出现有其现实的合理性——汽车太贵买不起,单车太累不想骑,公交车人太多不想挤,摩托车上牌又被禁止。电动自行车轻便、速度适中,安全、价廉、无噪音尾气污染,占用车位小,具有其它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非常适合城市内单人短程出行。 但如今的电动自行车已对更多市民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1、电...全部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辆,但是否给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当地地形特点、经济效益、非机动车拥有量、市场需求、环保、管理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对车子的各项指标也有限制,虽然电动自行车的出现有其现实的合理性——汽车太贵买不起,单车太累不想骑,公交车人太多不想挤,摩托车上牌又被禁止。电动自行车轻便、速度适中,安全、价廉、无噪音尾气污染,占用车位小,具有其它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非常适合城市内单人短程出行。
但如今的电动自行车已对更多市民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1、电动自行车“摩化”倾向越来越大:
电动自行车究竟有没有成为轻便摩托车,其实根本就不用多费口舌,只须到各大大小小的电动自行车行一看便知。
车行里展示的电动自行车早已今非昔比,无论是从其造型上看还是从其性能上看都与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大相径庭,几乎清一色的都是款式新颖、别致,时速在三十公里以上的车型。
新闻助读: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目前对电动自行车最具权威的技术标准。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该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具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
将如今的电动自行车与上述标准作一下比对,结果不言自明: 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已成事实。
2、:“法不责众”和见怪不怪的心理是电动自行车“轻摩化”背后所昭示的最大弊端
电动自行车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能迅速“轻摩化”且已成积重难返之势是因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相对滞后所造成的。
目前还没有一个“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经过了国家标准认定,因而公安机关根本无法给这类电动自行车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也就是说,不能上牌。
而用户之所以购买这种“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原因是驾驶这种车不需驾驶证,不但省去了不少办证的费用,而且不要驾驶证就没有了因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扣证、记分的麻烦。
其实这些人很清楚自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就是轻便摩托车,但是现在买这种车的人多如牛毛,只要这种事成了普遍现象,就不会有什么麻烦。
此外“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重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于这种车属非机动车,自然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这种车行驶过程中无声无息,常常在行人身后突然窜出,令人防不胜防,据悉,各地己发生多起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新闻助读:《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等要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由于新法对违反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罚则,对电动自行车“轻摩化”所带来的诸如质量、行驶、交通事故等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成为隐忧,但最令人担忧的是, 电动自行车“轻摩化”会不会又演变成为类似“大吨小标”这种交通顽症呢?
因此,对于福州禁电动自行车的举动应当可以理解的,他们的出发点还是为了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否则,等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形成气候后再来整治,不但要投入较大的执法成本,也势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第十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等要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这就意味着、从5月1日起,禁止企业生产“轻摩化”电动自行车将会令行有据,这也为交通管理部门封杀它提供了有力依据。“封杀令”还是有根据的。
但是8万辆“黑车”的出现,毫无疑问凸现了福州市有关部门的立法滞后。
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中行驶是利是弊,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应该基于自身城市现状,作出前瞻性的判断并出台相应法规,为何不在“五千黑车”、“一万黑车”时就及早立法,而非要等到有了“八万黑车”,才开始决定立法禁止?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只是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并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何以一夜之间,这八万辆车都成了“黑户”?接下来更重要的问题是,政府立法滞后带来的后果,这“八万黑车”之痛,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买辆电动自行车要花两三千元,这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是一笔不小的钱,八万辆车就更是一个大数字。
个人认为,如果福州真的最后决定立法禁止电动车上路,政府应该负责折价回收以给予车主一定补偿,而不能让车主独自承担“八万黑车”之痛。而且如果因为出现了不合格产品,就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上路,这正如市面上出现了假药,就不准病人吃药一样,其妥当与否不言自明。
可见从保证驾驶者生命安全,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及提高电动自行车质量的角度考虑,要禁止上路的只是那些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而不是全部的电动自行车。
如今为扭转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倾向,中国自行车协会推行“信誉标志”,电动自行车“信誉标志”是中国自行车协会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服务性商标,用于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控制。
获准粘贴“信誉标志”,表明该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质量优良;表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履行本企业的产品保修规定。2005年度“信誉标志”产品更加突出对电动自行车的自行车属性要求,即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要求“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并针对“轻摩化”倾向,增加“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等6个否决项。
现在许多地方都在封杀电动自行车,为此引发的讨论也很多,网上有相当多资料,你看看:
广州为何封杀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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