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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部门扣押的物品一年多不归还也没下文合法吗?

渔政部门扣押的物品一年多不归还也没下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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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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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决定责任: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到渔业资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渔业生产行为可以采取扣押捕捞许可证书、渔具或者渔船的行政功能强制措施。
  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渔业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分管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想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场所、设施及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的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扣押的场所、设施及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渔业监督管理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做出延长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28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匿名用户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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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船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船只”作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章56条:本条下列用语含义: “船 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但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三无船舶”:系指 1、无船名、船号 2、无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3、无船籍港 关于《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定义:《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生产的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15》第四章、第18条: 娱乐性游钓、和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零星采集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   惠州市政府《2017年关于在东江西枝江惠城中心区水域设置严管区域的通告》, 关于“扣押权限” 《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扣押程序 ”“扣押期限” 《行政强制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扣押程序: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依据的法规条例,被扣押物品或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扣押期限: 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负责人报告。” 对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扣押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1000-3000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1-3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被侵占期间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造成的损失由侵占方负担。
   扣押时间较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

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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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押的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如果有关的话可以扣押,如果无关应当及时退回。一年多没有下文,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到渔政部门询问一下自己的物品的情况,他们有义务告诉你。否则,你可以要求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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