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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解答4道法律的案例分析题

  我受人之托,要解答出以下四道题,本人才疏学浅,不知如何做答,请高人指点,若能答出,我也能长点学问,谢谢。 1 赵某与张某有仇,朝张某连捅数刀,张某顿时血流不止,拼命呼喊,赵某见状,于心不忍,连忙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张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属于故意杀人。
  还要看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由于由其行为判断,向身体连续进行攻击,应当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在量刑方面,由于事后抢救,应该有所考虑,从轻处罚。 2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打算购买这件玉器。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五万元价格出售玉器,双方约定,第二天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就携款到甲处,说希望以六万元价格购买该玉器。甲见丙出价更高,便不顾自己和乙之间的约定,答应了丙的要求,双方立即交货付款。第二天,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甲无法交付,双方发生纠纷。 请问: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3 2002年5月3日,罗某开车携朋友赵某等人去某旅游景点游玩,快到目的地时,赵某提出让他开一会儿车。
  罗某知道赵某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点游人较多,担心让赵某开车会有危险,但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另一方面认为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让赵某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点,车辆与行人渐多,赵某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赵某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请问:赵某与罗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4 某市水产公司打算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需用房,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在某写字楼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共花费60万元。
  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帐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水产公司交付了房屋,水产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后来水产公司委托李某负责安排装修,两个月以后,装修结束。李某下海经商,将这套房子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房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
  张某对水产公司出资买房之事并不知情,在到房屋登记机构核实该房确实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同李某办了房屋过户手续。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返还房屋。 请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分析:张某是否有返还房屋的义务?请说明理由。 。

全部回答

2006-05-31

0 0
    哈哈,这是司法考试中的、或者是司考练习题中的题。 第一个,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不为中止,因为他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其抢救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 第二个,所有权归丙,但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作为出卖人,有权选择将标的物卖与任何人。 第三个,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意。 第四个,张某不返还房屋,因为他在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该房屋实际属于水产公司的情款下,有偿取得的,属于善意取得。
  
   第一楼的哥们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回答错了。因为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能犯的情况下,自动的停止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件中,虽然行为人在还能够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自动的停止了犯罪,但是他没有能够有效地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不属于犯罪中止。

2006-06-02

49 0
同意sinsensun的观点,俺也在学习中! 第一个,不构成中止,如果张某没死才能构成中止。

2006-05-31

60 0
    1 赵某与张某有仇,朝张某连捅数刀,张某顿时血流不止,拼命呼喊,赵某见状,于心不忍,连忙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张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属于故意杀人。
  还要看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由于由其行为判断,向身体连续进行攻击,应当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在量刑方面,由于事后抢救,应该有所考虑,从轻处罚。 是故意杀人, 2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打算购买这件玉器。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五万元价格出售玉器,双方约定,第二天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就携款到甲处,说希望以六万元价格购买该玉器。  甲见丙出价更高,便不顾自己和乙之间的约定,答应了丙的要求,双方立即交货付款。
  第二天,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甲无法交付,双方发生纠纷。 请问: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归丙,丙是善意第三人 但是甲对乙构成了违约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损失 3 2002年5月3日,罗某开车携朋友赵某等人去某旅游景点游玩,快到目的地时,赵某提出让他开一会儿车。
    罗某知道赵某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点游人较多,担心让赵某开车会有危险,但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另一方面认为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让赵某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点,车辆与行人渐多,赵某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赵某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请问:赵某与罗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构成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4 某市水产公司打算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需用房,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在某写字楼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共花费60万元。
    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帐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水产公司交付了房屋,水产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后来水产公司委托李某负责安排装修,两个月以后,装修结束。
  李某下海经商,将这套房子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房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  张某对水产公司出资买房之事并不知情,在到房屋登记机构核实该房确实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同李某办了房屋过户手续。
  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2006-05-31

62 0
    1、是犯罪中止。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或者继续犯罪。
  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2、所有权归丙。 《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丙返还玉器。
   3、不构成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如果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4、张某没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张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善意取得,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效果: 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占有人处取得该财产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如果第三人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的,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  如果占有人(如财产保管人或承租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那么其处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而是赃物或者遗失物等,善意第三人不得取得该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商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赃物或者遗失物,这种情况下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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