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妹妹和妹夫在02年离婚了,因为双方性格方面有极大的冲突。并有家庭暴力
所以妹妹坚决离婚,因为她没有收入,所以主动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但是在签离婚协议书的时候,男方带了一个警察和一个黑社会的一起来,协议书上写明妹妹主动放弃抚养权,探视权。并每月交男方300块的抚养费。
当时妹妹看了协议书,就提出反对所写内容,但是在男方半威胁半哄的情况下,就把协议签了。
当时男方说肯定让我的妹妹探视女儿
由于妹妹没有收入,所以没办法履行300元每月的抚养费。
现在双方都各自组建了各自的家庭,都很幸福。但是最近妹妹去幼儿园看女儿的时候,却被幼儿园的老师告之,男方说了,不准女方来把孩子带出去玩,也不让女方见女儿,幼儿园老师几乎是用抢把孩子从妹妹手里抱走了。
请问,幼儿园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如果想争取再获得探视权我们应该怎么做?因为离婚已经是02年的事,协议已经签了好几年,我们没在协议签下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现在我的妹妹很痛苦,很想看到孩子,请问我们能怎么做。
谢谢 希望专业人士回答。
很显然,你妹妹和前夫签的协议是不公平的,你们可以诉致法院,说明她是在受到威胁和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是肯定要支付的,但是,鉴于你现在的生活水平条件等因素,你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降低支付标准。
相关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
1、如果哪个经办的法官,可以写出"放弃探视权"的,那他要么是日本法律读出来汉奸的要么是全国人大的常委,自己可以造法。实践中虽没规定不可以放弃探视权。但作为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就应该考虑中国传统,一个女人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怎么可能。一个糊涂的鸟人法官。 2、对子女的抚养那是义务。并不已有无收入来认定。要都这样,那些街上要饭的就都可以不用养了。
签了字有法律效应
父母子女关系是血缘关系,任何协议都无法将这种关系否定掉的,你妹妹是孩子的母亲当然有权利探望孩子,幼儿园的作法是一种侵权行。孩子的父亲亦无权阻止你妹妹行使探视权。该离婚协议对于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父母抚养子女是义务该义务不能放弃,探视孩子是母亲的权利,你妹妹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探视权,如果男方以孩子名义主张要求你妹妹支付生活费,你妹妹可以以自己无收入生活困难抗辩,但该义务的放弃是无法律上的效力的。
即该协议的该约定是无效的,你妹妹如用该协议有约在先进行抗辩法院不会采纳。
离婚时坚持或放弃孩子的监护权,是婚姻双方的权力。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以及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你妹妹有权探望女儿。 即使是不存在威胁因素,离婚协议中的放弃探视权的条款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幼儿园不让你妹妹探望女儿的做法,无可厚非。因为作为监护人的男方已经明确告知幼儿园不准你妹妹见女儿,幼儿园未经男方许可,擅自让你妹妹见女儿,反而是对男方权益的侵害。正所谓“受人之托,重人之事。
”你妹妹如果坚持要见女儿,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判令男方同意你妹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女儿的诉请,然后再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前往幼儿园探望女儿。
至于你妹妹再婚后成为全职主妇,没有经济收入,并不能成为不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育费的理由,男方如果十分看重这笔费用,或想借机惩罚你妹妹,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要抚育费,你妹妹没有,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执行。
综上,很理解你妹妹的心情,但也设身处地的为她想了很多,当年为尽快解脱噩梦,做出了现在感到痛惜的让步,已经走错了一步;再婚后没有经济收入的全职主妇身份,使得她肯定在诸多方面受制于男方,这种情况下,再因争取女儿的探望权而引发抚育费之争,导致抚育费的强制执行,难免造成新家庭气氛的不和谐,从而影响夫妻感情,岂不更加得不偿失?!!!
务请三思〉
。
。
既然签字了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