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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我要起诉,哪些可以执行?

  下面是我的离婚协议书,我们已经离婚将近三年,现在双方也都已成家,女儿今年已考上大学,他父亲以支付费用太高,拒绝执行协议。我想请问,如果我想向法院起诉,我这份协议书里哪几条有把握得到执行,顺便说下他父亲是公务员,有能力支付。因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协议如下:1、女儿归属权:女儿归女方抚养。
  2、女儿生活、教育费用:女儿上大学前,生活、教育费用由女方承担。女儿上大学后,直到参加工作前,每年男方支付一万元生活、教育费用。3、离婚后,女儿有更换姓氏的权力。4、财产分配:一支道上的住房、店面所有权归女儿,女方无论是否再婚都有永久居住权。
  男方只带走其个人生活用品,敬身出门。男方对所有房产都无任何干涉权力和分配权力。5、如果男方与殷爱兰结婚,则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人民币作为给女方的精神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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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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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 1、协议中关于女儿抚养权、和生活教育费用的约定有效:即使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了也可以凭此协议起诉,应该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虽然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只到子女18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所以:即使女儿已满18周岁,但如果在上学、父亲有给付能力、也经协议约定自愿给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法律会支持的。   2、关于女儿在离婚后更换姓氏: (1)一般情况下,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更换姓名,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就可以、一方不不同意就不可以。
  在子女成年后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改名了。 (2)现在,父亲、母亲以书面形式确认他同意女儿更换,应是他在行使离婚后同意子女更换姓氏的权利,合法有效。   3、关于财产: (1)住房、店面夫妻约定将产权赠与女儿的协议有效,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房子的产权就还没有转移、如果现在起诉请求确认房产归女儿所有不会被支持。
  建议:应尽快凭此协议,要求前夫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过户到女儿名下就行了。如果男方不配合:可以凭协议起诉要求他配合过户。   (2)约定男方将所有财产留给妻女有效。 (3)但是,夫妻约定“女方无论是否再婚都有永久居住权”无效:因为,房产在赠与并过户后,女儿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了: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第三人不能代替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
   4、约定“如果男方与殷爱兰结婚,则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人民币作为给女方的精神赔偿费”,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有效。   综上:协议大部分有效,只是关于房产部分的约定需要办理过户后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而且关于居住权的约定无效。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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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应该得到支持,不会象一楼说的那么危险。

200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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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晕死!现在哪一条都不能执行!(个人看法,有点过激) 1、女儿归属权:女儿归女方抚养。 现在女儿己经成年, 谈不上归谁抚养。 2、女儿生活、教育费用: 女儿上大学前,生活、教育费用由女方承担。
   女儿上大学后,直到参加工作前,每年男方支付一万元生活、教育费用。   法律没有规定他有支付大学费用的义务, 现在男方以无力支付(并有充分证据)为由而拒绝支付, 那么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主张则很难被法院支持。
  但如果你能够提交他有能力支付的证据,比如他是公务员,每月收入高于社均工资,那么法院应当会判决对方履行协议内容支付费用。 3、离婚后,女儿有更换姓氏的权力。   这是女儿的公民权利。
   4、财产分配:一支道上的住房、店面所有权归女儿,女方无论是否再婚都有永久居住权。男方只带走其个人生活用品,敬身出门。男方对所有房产都无任何干涉权力和分配权力。 既然产权己经登记在女儿名下,那就是女儿的房产了,也就是说,这套房产如何处置,包括给谁使用不给谁使用,是女儿作为产权人的权利,只能由她处置。
     5、如果男方与殷爱兰结婚,则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人民币作为给女方的精神赔偿费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显然无效。 注:关于这一条,楼下的紫色风铃草的意见也有道理。
   要看法官的裁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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