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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QS认证

商场销售未取得QS认证的食品,是否被罚款,处罚依据是:应由什么执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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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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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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