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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销售有毒食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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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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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 食品的行为。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生产、销售中食品掺人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例如用工业酒精对制白酒就属于此种情况,如果掺人的是由于腐败变 质而有害的食品原料,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而不构成本 罪。
    二是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虽然行为人本人没有在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但是明知是被掺人有毒、有害物质 的食品仍然销售,对于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情的话,则不构成本罪。
   这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就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 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其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 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 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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