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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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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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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有关部门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 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秘密武器”,大量用于生猪饲养。
  近一段时期以来,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猪肉导致食物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  其原因在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违法将盐酸克伦特罗当作饲料添加剂予以经营,畜牧养殖企业(户)购买后直接加入饲料或饮水中喂养动物,动物服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其中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
  此种动物源食品人食用后,会导致人体中毒,其典型症状有: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我们认为: 一、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于“瘦肉精”是人用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的俗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盐酸克伦特罗不仅不是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而且是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激素类饲料添加剂,因此,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
  由于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不属于食品范畴,人食用了含有过量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制品后,会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导致死亡,因此,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有毒的非食品原料。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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