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产假与旷工和社保补偿等问题一、本
一、
(1)这种情况能否按旷工处理?
:不能。产假是法定假,大家都知道的常理——象“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假,到时就可以休息不必另交请假条的,也不可能因没有请假条而旷工处理的。产假只有提前请求休息的,则是要请假的;而你这亲没有提前休息的,只能是生育后把医院的诊断书交给单位,即应从生育日开始计算产假。
另外,我们讨论一下什么叫“补假”吧,补假应该是对此前休假部分进行追补,此后的部分应该属于“请假”,单位把此前称为旷工,此后的算做补假的说法,显然是有悖于常理了。
(2)若可以,学校能否以“无故旷工十五天”,进行解聘?
:就以上情形说,学校不能以“无故旷工十五天”,进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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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这种情况能否按旷工处理?
:不能。产假是法定假,大家都知道的常理——象“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假,到时就可以休息不必另交请假条的,也不可能因没有请假条而旷工处理的。产假只有提前请求休息的,则是要请假的;而你这亲没有提前休息的,只能是生育后把医院的诊断书交给单位,即应从生育日开始计算产假。
另外,我们讨论一下什么叫“补假”吧,补假应该是对此前休假部分进行追补,此后的部分应该属于“请假”,单位把此前称为旷工,此后的算做补假的说法,显然是有悖于常理了。
(2)若可以,学校能否以“无故旷工十五天”,进行解聘?
:就以上情形说,学校不能以“无故旷工十五天”,进行解聘。
(3)“产假与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与“无故旷工十五天”发生冲突,法律采用哪种方式处理?
:学校的决定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只能是以法律为准。
(4)若现在未解聘,学校能否等到特殊保护期结束后,以该理由进行解聘处理,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解聘是不可以的,没有解聘就不必谈补偿了。
如果学校违反法律规定与你解除合同,那么,你可以选择拒绝或请求支付二倍于补偿的赔偿金。
二、本人从02。12入职,在02。12-08。7。31之间,学校未给本人办理社保(该期间有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从08。
08。1-08。12。31开始办理,并由本人全额支付社保所有费用;从09。1-至今,学校每月补贴101。2支付社保费用。请问:若学校以上述理由解聘时,能否申请学校补其原社保金额?
:不能把解聘与补社保“挂钩”。
该补的,没有解聘也应该补,不能补的解聘了也不能补。
三、学校为了应付劳动部门检查,于09。3重新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有效。并且也说明了学校并没有解聘你,如果已经解聘了,就不必再签订合同了。
请问:哺乳期的时间如何介定?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但并不是楼上的“北京劳动法律师”所说的那样硬性规定“产假是产前15天,产后75天”,而是可以提前15天休假,但不是必须提前15天。
实际上,生过孩子的人或他老婆生过孩子的人都应该知道,没有人能事先准确地预算出哪一天生孩子,所以,这个提前请假的天数是不可能硬性规定的,而弹性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