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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公德教育的思考
社会公德状况是社会风貌的窗口,是一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水平的综合体现。虽然社会公德是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规范,但是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程度和普及程度,却可以看出整个社会风貌的状况,反映社会整体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如果人们在日常公共生活场所中,在离开了所在的单位集体和领导的监督时,能够自觉地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且对少数违反社会公德的人的行为敢于规劝和制止,这必定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迫使行为有所偏差的人及时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普遍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良性的社会循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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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公德教育的思考
社会公德状况是社会风貌的窗口,是一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水平的综合体现。虽然社会公德是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规范,但是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程度和普及程度,却可以看出整个社会风貌的状况,反映社会整体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如果人们在日常公共生活场所中,在离开了所在的单位集体和领导的监督时,能够自觉地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且对少数违反社会公德的人的行为敢于规劝和制止,这必定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迫使行为有所偏差的人及时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普遍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良性的社会循环过程。
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居民的社会公德意识的调查表明,当前北京人的社会公德意识有所提高,对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有一定的正确的善恶标准。这是我们近年来抓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之一,是社会宣传、教育以及设施配备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北京人日常生活中的不文明现象仍举目可见:在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地高声谈笑,毫不顾及他人的存在;在大街上随地吐痰;不维护公共秩序;破坏公物;不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遇到坏人坏事,围观起哄的多,见义勇为者少;公共场所乱贴广告,私搭乱建,阻碍交通;商贩营业场所脏乱差,不讲商业道德等等。
尤其是在京城的赛场上出现的“京骂”现象,不仅给北京抹黑,有损首都乃至中国的形象,而且更有悖体育精神和社会公德。很显然,北京的社会公德水平还有待提高。社会公德的滞后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加强社会公德建设。
加强社会公德建设,首先要从“小”抓起,加强社会公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这里所说的从“小”抓起,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必须从小事抓起。“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勿以善小而不为,公德建设正是应该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人们只有遵守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具备了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才有可能向更高的道德目标攀登。一个人如果不能达到起码的道德要求,要想让他成为道德上的“圣人”是根本不可能的。
社会公德所规范的行为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微小的细节,这些细节极容易被单个社会个体所忽视,而它一旦被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所忽视,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就会造成如污染环境,破坏公物,不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扰乱人们日常生活,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可见,社会公德教育必须也只能从小事抓起。社会就像一部大机器,要使其实现良性运转,前提就是每一个部件乃至每一个螺丝钉都要处在良性的状态。社会是由人所组成、靠人来运行的,因此,每一个人的素质、作用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
你是一个领导者或国家的公务员,就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干好自己的政务;你是一个公民,就要遵守法纪,尽劳动的本分,尽纳税的本分,尽保卫国家的本分;你是一个职工?就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得尽善尽美等等,每一个人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这个社会必将变得更加美好。
二是必须从小时候抓起。社会公德所关注的大多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不需要人们作过多的意志努力,但这一公德规范如果要外化为人们主动、自觉的行为就必须使它内化于全社会、全民范围内,成为公民的普遍的理性认识。
人们对于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等道德观念的认识往往形成并定格于儿童、少年时期,寻求适当的教育时机,重视对儿童、少年的道德养成、教育至关重要。青少年的可塑性较大,容易受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像一张白绢,“染苍则苍?染黄则黄”,就看对他进行什么样的教育。
良好的社会风气必然会对他们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人不是生而知之,而是学而知之。为此,应对他们进行社会公德的启蒙教育,使他们懂得起码的为人处世的规矩,能够明是非、知荣辱、辨美丑、守纪律,养成遵守公德的习惯。
其次,要完善社会公共生活的制度建设,控制公共生活中的失范行为。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范围内,人们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的层次性、差别性必然存在。因此,完善公共生活中的制度建设,控制失范行为,尤为关键。
制度的强制性控制作用在维护公共生活正常秩序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如我们常见的违反公德的罚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细则规定等就很好地发挥了规范公众行为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公共生活制度建设滞后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如原有的制度对公共场所中公众行为的规范多,而对公职服务人员行为的规定就不严格;涉及一些公共新场所的制度未能及时出台等等,都需要我们加强对公德制度的建设。制度的控制性作用最终服务于提高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
用制度来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不是公德建设的最终目标,以制度为必要的辅助性手段,通过调控人们的行为,进而培养公民的公德意识,才是其落脚点。当然,在这由强制到自觉、由外在而内在的推行过程中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需要传播媒体的持久、广泛、深入的宣传,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等等。
再次,要完善社会公共生活设施建设,为社会公德提供物质基础。社会公德水平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即能否为社会公共生活提供完备的设施。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的社会公德水平普遍较高,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他们的公共生活设施十分完备,街道、草坪、公园环境优美,各种娱乐、文体场所设施齐备。
北京由于综合实力的限制,社会公共生活设施相对不足,无法满足社会公德高水平发展的需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继续致力于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只有综合实力增强了,才能为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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